de 安德里亚·卡拉古伊
我们正式进入差价合约季节(“CfD”)。
经过漫长的等待,罗马尼亚政府通过能源部于2021年启动了CfD机制,以鼓励对低碳排放电力生产技术的投资(即,利用陆上风能、海上风能、光伏太阳能、水能、核能、氢能和能源存储的资源)。提议的方案包括两种支持机制,即参与基于CfD方案进行的CfD招标,或提供临时国家援助——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仅适用于无法参与CfD招标的合格生产技术。
CfD机制的运作方式如下:当电力的参考价格低于CfD合同中的行使价格时,CfD受益人有权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相反,当电力的参考价格高于行使价格时,CfD受益人必须向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运营商OPCOM S.A.(“CfD对手方”)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
参考价格是罗马尼亚任何电力市场运营商在任何次日市场(DAM)中价格(欧元/MWh)的加权平均值,其中加权基于使用相同技术的CfD受益者(即中标者)在每个此类市场上交易的交易量。
在CfD拍卖的情况下,行使价格是受益人在拍卖中出价并纳入相关CfD合同的价格。另一方面,在临时CfD国家援助的情况下,行使价格通过直接谈判确定,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须经欧洲委员会批准国家援助的决定后,才能生效。
与陆上风能和光伏技术相关的CfD方案合同已通过H.G. nr. 318/2024获得批准,该法令涉及批准实施和运作低碳排放技术差异合同支持机制的总体框架。
首次拍卖于2024年9月5日通过能源部长第1290/2024号命令正式启动,目标装机容量为1000 MW,用于陆上风能发电,以及500 MW,用于光伏发电。
对于第一次招标,投标的行使价格不得超过每兆瓦82欧元,针对在陆上风电设施中生产的电力,以及每兆瓦78欧元,针对在光伏太阳能设施中生产的电力。为了参与这第一次招标,感兴趣的实体必须提交:
- 一份技术提案,需证明申请人及所提议项目均符合资格标准,并必须指明所提议的装机容量和目标投产日期;
- 一个财务报价,说明所提供的行使价格。
截至2024年10月3日,可以向官员提交澄清请求,而在2024年10月10日,能源部组织了一次会议,参与者有机会讨论与CfD计划相关规则的实施。
请在下方找到关于在该会议上讨论的最重要方面的简要介绍,以及对市场参与者感兴趣的方面:
根据能源部长令第1290/2024号附录1第5条,为了参与CfD计划,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同一令第2号附录第2.1节中规定的所有资格标准。这些要求中包括申请人法定文件中登记的主要或次要活动必须是电力生产(CAEN代码3511 – 电力生产)。
换句话说,投资基金将无法直接参与招标,而只能通过专门目的的投资工具——专门目的工具("SPV"),或通过在章程中列明的主要/次要活动为电力生产的子基金/子公司参与。因此,非专业投资基金似乎被取消资格。
情况可能会变得非常悲惨,对于那些在罗马尼亚的公司来说,它们不得不修改集团结构或现在将电力生产纳入其业务范围,以便有资格参加第一次CfD拍卖。 修改集团结构最有可能需要通知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委员会 – CEISD,这在实践中需要大约6周的程序。同时,即使是简单地修改公司的业务范围,在由于商业登记处在线服务门户的现代化工作所造成的问题的背景下,也可能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另一个资格要求(也是在会议上引发最多讨论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在过去10年内拥有在罗马尼亚或全球范围内开发、建设或运营类似项目的经验。根据能源部长令第1290/2024号第2.1节第iii)款的规定,“类似项目”是指使用相同技术的项目,即陆上风能和/或光伏太阳能。这个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潜在参与者的数量,因为这似乎间接排除了SPV直接参与招标的可能性。我们强调,在实践中,在罗马尼亚,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能力是由专门为此目的而创建的不同SPV开发和运营的。
另一方面,确实允许获胜者指定作为CfD合同签署方的SPV,该SPV实际上开发受益于该计划的项目。但即便如此,母公司仍需将电力生产作为主要/次要业务,并证明在开发、建设或运营类似项目方面的经验。因此,罗马尼亚的大型电力供应商似乎是唯一能够满足这一标准的公司。
即使是参与一个财团似乎也无法澄清这种情况,因为对于评估符合资格条件的目的,只有被指定为财团领导者的人的经验是相关的(并且必须至少拥有20%的SPV)。更重要的是,在签署CfD合同时,财团的所有成员必须证明他们按照报价中指示的比例拥有SPV,这意味着参与财团的机制似乎仅对由多个合伙人拥有的SPV有用。
考虑到,如上所述,申请人/财团领导者必须亲自证明满足经验标准,因此目前拥有多个开发其他可再生能源生产能力的子公司的公司无法通过这些项目证明经验,因为申请人/财团领导者应直接拥有项目,而不是间接拥有。经验标准的满足通过提供土地合同、建筑许可证、接入合同、EPC等来证明,所有这些应当以申请人/财团领导者的名义发出或由其签订,而不是由SPV签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案似乎是母公司与其自身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能力开发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以便母公司(同时也是CfD招标中的申请人)成为相关SPV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者。
然而,我们注意到,通过上述描述的解决方案,将会使商业线分离的概念失去内容,尽管这种操作方式在当今是最常用的。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由于在线服务门户现代化工作而导致的商业登记处的延迟问题,这意味着如果相关方现在开始实施必要的公司变更,他们很可能只能参加2025年宣布的第二次CfD招标,而无法参加第一次。
另外,我们注意到要求证明在开发、建设或运营方面的经验,因此并不是所有三种活动。还要求经验必须是在过去10年内的任何时期,这意味着市场上较新的参与者也可以参加CfD的招标。对于具有相同行使价格的报价,不会通过申请者的经验丰富程度来区分,因此拥有1-2年开发经验的申请者不会比拥有更多经验或参与过多种活动(例如,开发和运营)的申请者处于劣势。
另一个似乎给潜在参与者带来问题的资格要求是关于不符合《委员会通讯(2014/C249/2001)第20条》所指的困难企业的定义——关于对处于困难中的非金融企业进行救助和重组的国家援助指南。根据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困难的情况之一是当其已认缴的股本超过一半因累计亏损而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31/1990号法第153^2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减少股本,减少的金额至少等于无法从储备中覆盖的亏损,或者将公司的净资产重建至至少等于股本一半的水平。对于减少股本的假设,显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回到了商业登记处的延迟问题。
考虑到上述情况,显然,一个已经将项目推进到可建设阶段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似乎符合上述所列的资格标准。然而,这种方法必须经受时间的考验,以观察当局将如何解读它。
项目的资格要求在能源部长令第1290/2024号的附件2第2.2节中规定,而引发众多问题的标准与目标投产日期有关。更具体地说,该日期,如融资申请中所述,不得超过从CfD对方合同预期签署日期起的36个月(即,根据能源部网站上发布的指示性日历,2025年1月20日)。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如果技术接入意见(“ATR”)规定投产发生在从CfD合同预期签署日期起的36个月期限到期后,这些项目是否仍然可以被视为合格,以及如果由于与申请人无关的原因超过期限,会有什么后果。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会议上得到的回答很明确,这些项目将不被视为合格,这意味着如果投标人获得相关项目的ATR后被宣布为获胜者并签署CfD合同,而ATR规定只有在截止日期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则CfD合同将可以被解除,并且75,000欧元/MW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执行。因此,存在相当大的财务损失风险,这些损失甚至与投标人的行为无关。第二个问题的解释似乎也是如此,无论是谁对超出期限负责,CfD合同都可能被解除,并且75,000欧元/MW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执行。
不仅资格要求给潜在参与者在第一次CfD招标中带来了问题,签署CfD合同的各方所承担的某些义务未能履行的风险也同样存在。
这主要是指生产商通过H.G. nr. 318/2024批准的CfD合同第10.1.11条所作的声明,即生产商和项目都符合并将继续符合适用于整个CfD合同期限内招标的资格标准。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指定SPV作为项目开发者签署CfD合同,则SPV也必须满足开发、建设或运营经验的要求。另一方面,罗马尼亚的做法是每个项目都是由一个单独的SPV开发和运营,这使得上述声明几乎不可能实现,除非认为SPV可以通过享受CfD融资方案的项目本身来证明其开发经验。
问题在于制造商根据第10.1.6条所作的声明,即没有任何诉讼、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也没有针对制造商的任何投诉或税务调查正在进行或待解决。我们注意到,语言是一般性的,并未仅仅提及与CfD合同相关的诉讼、仲裁等。因此,如果我们谈论的是有历史的公司,这些公司在过去成立,并且其业务线不仅仅是电力生产,还有提供其他类型的服务(例如,电力分配、交易等),那么这些公司涉及与CfD计划无关的诉讼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可能涉及与消费者的诉讼(在电力供应商的情况下)、与商业伙伴的诉讼,甚至与自身员工的诉讼(例如,关于支付工资权利的诉讼)。当然,这种解释将使合同文本失去内容,而立法者的意图肯定是其他的,但我们认为在签署合同时,应对CfD合同第10.1.6条的声明进行修订,以避免因与融资计划无关的原因而解除某些CfD合同的情况。
此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网络运营商在CfD合同签署后6个月内未发出ATR,则适用的制裁措施是什么,尽管在此程序中的延误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受益人及时提交了发放ATR的请求。根据H.G. nr. 318/2024批准的CfD合同第13.1条,制裁措施为合同解除,而CfD对方有权执行履约保证金,即使未能提交ATR副本的义务是由于与生产者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在因客观原因超出生产者意愿和控制的情况下,超过项目投入运行的截止日期时,同样适用该制裁措施——因此,包括当项目的投入运行截止日期因网络运营商未能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加固工作而被推迟时。我们提醒您,在2024年10月10日的会议上,确认网络运营商未能完成加固工作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生产者即使在上述情况下也无法以此为理由免责。
关于仅为项目的一部分容量(例如,对于容量超过通过招标提供的最大25%的大型项目)提交融资申请,这只有在相应的容量与项目的其余部分分开测量的情况下,才能在CfD合同的有效期内实现。因此,对于较旧的容量,应该增加一个新的计量系统。除了安装这样一个系统非常昂贵之外,还存在更新旧设备相关的ATR以覆盖计量系统的问题。然而,这一更新需要时间,最近的历史告诉我们,更新大约需要6-8个月,这意味着那些打算仅为现有项目的一部分容量提交融资申请的人,很可能需要等到下一次招标,以确保及时获得计量系统单独纳入ATR的确认。
总结,尽管立法者付出了重大努力以创建尽可能可预测的CfD立法框架,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修订,以使该机制对投资者真正具有吸引力。好消息是,现行规则仅适用于第一次招标,这意味着现在识别出的问题可以在计划于2025年的招标之前得到解决。在此之前,只能等待能源部对潜在参与者关于第一次招标的请求所做的澄清的发布。